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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6日 星期日

愛神愛自己愛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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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Deuteronomy 5:6-7 (32 kb) 
 聖經:出20:2-17            講員:蕭富山傳道
大綱:
 
遵行神的誡命
 
● 第一次在出20:2-17,描述上帝把誡命賜給以色列人;第二次則在申5:6-21,背景是更新上帝與人之約的典禮。
   以色列人重申他們忠於上帝的約誓時,摩西提醒他們這些誡命的要旨與意義。

● 十誡的內容(出20:2-17, 申5:6-21):

    1.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。2.不可拜任何偶像。3.不可妄稱主你神的名。4.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
    5.當孝敬父母。6.不可殺人。7.不可姦淫。8.不可偷盜 。9.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10.不可貪婪。

● 為何要遵行(申5:29,33,11:8-9,13-15,22-25,出20:2):

    蒙神恩典祂使我們和我們的子孫永遠得福;使我們可以存活得福,並使我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;使我們膽壯,能以進去,得你們所要得的那地;神必按時降秋雨春雨在我們的地上,使我們可以收藏五穀、新酒,和油,也必使我們吃得飽足,並使田野為我們的牲畜長草;神必從我們面前趕出這一切國民,就是比我們更大更強的國民,我們也要得他們的地。凡我們腳掌所踏之地都必歸我們;無一人能在我們面前站立得住。

● 原則與意義:

   10誡乃關乎人類生活兩個基本範圍:首5誡關於人與上帝的關係,後5誡則關於人與人的關係。以色列是一個神權政體,真正的君王是上帝(申33:5)。賜律法者是上帝,非人類的立法程序,誡命為該國的國民提供了指引。在古代以色列,十誡的責任是為一個關係提供方向和指引。以色列人遵守誡命並不是純粹為了順命可以給他們積累功德。

   他們遵守誡命,是為了發現在神人關係中豐盛和滿足的生命。(十誡與約是不能分割;它的原則是愛)

● 三大範疇:愛神、愛自己、愛人(太22:37-39)

最大誡命愛神

 除了我以外, 不可有別的神(出二十3;申五7):

    禁止以色列人敬拜外邦諸神。這誡命的重要性在於約的本質。 約的核心是一個關係,從聖經的 角度看,關係的重
    點是忠誠。 
● 不可拜任何偶像(出二十4-6;申五8-10):

   禁止以色列人為耶和華造像。上帝是一個超越和無限的本體,人若這樣做,就是敬拜受造物, 而不是創造主。一個
   人可以用言語來建立一個上帝的形象,以 言語偶像的形式敬拜上帝,是破壞了第二誡。

● 不可妄稱主你神的名(出二十7;申五11):

   禁止污言穢語或褻瀆的話;這誡命是關乎上帝之名的使用。第三誡禁止人為了個人和無價值之目的,透過 上帝的名
   意圖控制祂的能力。為了自私或無價 值的目的而呼求上帝,或藉上帝的名發假誓,罪狀跟古代社會的行使法術相
   同。
 
 要懂得愛自己
 
● 當記念安息日, 守為聖日(出二十8-11;申五12-15):

    第七日要分別出來,人要停止所有工作,並守 這日為聖日。希伯來人每逢第七日便要回想上帝的創造;他 們這樣做,便是反省自己存在的意義。安息日的概念多半已從第七日轉移至第一日,所回 想的,是上帝創造之工的第三幕,即耶穌基督從 死裏復活所建立的「新的創造」。

● 當孝敬父母(出二十12;申五16;弗6:2):

    第五誡不單關乎家庭的和諧,也關乎把對上帝的信仰傳遞給往後的世代。第五誡形成了首4誡(主要關乎人與上帝的關係),與後5誡(主要關乎人與人的關係)之間 的橋樑。孝敬父母叫我們記念人的來源。神創造人,是人的源頭;父     母生養我們,是我們直接的源頭,所以孝敬父母,就是尊敬神。弗6:2 「要孝敬父母,使你得福,在世長壽。」這是第 一條帶應許的誡命。  
 
也要愛人如己
 
● 不可殺人(出二十13;申五17;太五21-22):

   第六誡是禁止謀殺,即為了個人利益和自私的目的而取去別人的性命。積極地說,第六誡是保障立約群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有生存的權利。耶穌則指出這誡命所包含的更深層意義:不單謀殺的行動被禁止,就是萌生犯罪的念頭,也是一種罪行。

● 不可姦淫(出二十14;申五18;太五27-28):

    姦淫基本上是不忠的表現。第七誡在社會意義上與第一誡平行。正如第一誡要求人絕對忠於與獨一真神的關係,第七誡是要求人在婚姻之約上有相同忠貞的態度。耶穌又再指出第七誡所暗示在思想方面的範疇。

● 不可偷盜(出二十15;申五19):

   這誡命是關乎財產,但其中的焦點是個人的自由。這誡命並非只關乎保護私有的財產,更是保障人類的自由,免受奴役或被擄。

●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(出二十16;申五20):

    這誡命禁止人在法庭的審判中作假見證,確立了一個真誠的原則,暗示人在任何環境下不可說假話。多數現代的法律系統都保存了這原則,如在法庭上作證時必先起誓。本誡命也指出在所有人際關係中要有真誠這重要素質。

● 不可貪婪(出二十17;申五21):

   前9條誡命大部分都是禁止人作出一些行動,第10誡則禁止一些欲望,或貪婪的心理。罪行產生了才去處理,是不足夠的;律法也必須致力消除罪惡的根源。幾乎所有罪惡和罪行的根源,都在人內心的自我和欲望裏。因此,上帝禁止人產 生犯罪的念頭。若貪婪的慾念漸漸消除,人便可以被引導轉向上帝。 

金句:太22:37-39 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上帝,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

<信徒當兵殺人是犯了十誡麼?>

    摩西在頒佈十誡之前後,曾引導以色列人和亞瑪力人爭戰。(出十七8—10)。他們飄流在曠野卅八年之久,曾經多次戰爭,殺人流血,死亡枕藉(民十三31,廿一2 3 23 24 33—35,卅—1—8,申二14 33,三3)。但摩西從未認為他們的軍兵擊殺敵人,是犯了十誡中之第六誡「不可殺人」之罪。由此可見「不可殺人」不是指國家執政者或戰士所犯律法的規條,乃是指百姓彼此之間,或是對待鄰國之間一種道德律所約束的典章。舉凡因分爭,結黨,嫉妒,憤恨,惱怒,縱恁,仇恨,而謀害兇殺,害己而傷人性命的事,都算是觸犯這條誡律了,且要受到懲治。(加五19—21,出廿一12 14 20 22,太五21—25)。

    以色列人出埃及時,神曾親自吩咐摩西數點他們的男丁,凡廿歲以外的,都要編成軍隊,預備出去打仗,(民一1—二34)。在新約使徒書信中,也曾教訓信徒,應當服從在上掌權的,履行納糧上稅的義務(羅十三1—7,彼前二13)。所以信徒當兵是國民應盡的義務,在戰場上為國殺敵,不能算是犯了十誡。但用愛心善待俘虜,感化仇敵,不以惡報惡,儘量以基督之愛去恩待人,那是無可厚非,好得無比。(太五39—44,羅十二17—21)。── 李道生《舊約聖經問題總解(上)》 

    大部份的英文版聖經都把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三節翻譯得頗為含糊,導人思想錯誤。第六誡裡,希伯來原文用了一個特別的字來表達謀殺的意思(rasah);這條誡命應翻譯為「不可謀殺」。聖經曾記載一些特殊的情況,以色列人服從神的命令,把整個地區(如耶利哥)或整族人(如亞瑪力人)殲滅。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,遭殺的人都是非常墮落及道德敗壞的,若容許他們繼續存在,必會在神子民中間產生了敗壞的影響,引誘神的子民犯罪。正如醫生為病人施手術,把危險的腫瘤割去;同樣,神使用以色列人除去人類中惡毒的分子。── 艾基斯《舊約聖經難題彙編》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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